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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交五險一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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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交五險一金嗎?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交五險一金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中的五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是不能約定排除的,屬於無效條款。對於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但在北京是必須給勞動者繳納。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户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讓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的雙倍工資。

三、員工維權途徑

(一)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起協商簽訂的,在簽訂後的時間之內就必須要按照條款來給予購買相應的保險,這份保險一般是由用人單位進行繳納,自己給少於的一部分,如用人單位拒絕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