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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五年社保補繳的規定是什麼

社保1.66W

一、在北京五年社保補繳的規定是什麼?

在北京五年社保補繳的規定是什麼

1、非京籍

參保人員除“單位應繳未繳”這一原因外,一律不能補繳社保,中斷後也不能以個人名義委託機構繳納社保費用。

2、北京市城鎮户口

參保人員可以在斷保3個月內,個人委託當地的市級人才服務中心或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代為繳納。斷保超過3個月即使轉到人才或職介,醫療保險也會有6個月的醫療觀察期,6個月繳費期間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但是轉由單位繼續繳納的,沒有醫療觀察期

二、補繳後滿足什麼條件可享受失業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公司繳納社保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各地對於社保補交的政策都不一樣,相對來講北京規定的社保補交政策還是非常嚴格的,對於非京籍人員來講,類似於想要在北京買房,如果要求提供連續5年的社保繳費記錄,中間中斷過的就不符合政策要求。

標籤:北京 社保 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