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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升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顯然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即使房屋的產權不屬於夫妻財產,但其增值部分或者產生的收益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房屋升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弄清屬於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的房產婚後升值,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還是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增值部分的歸屬。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麼,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第三,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佔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儘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後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得的收益,屬於“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離婚財產分割中的重點以及難點,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操作和處理,避免出現認定錯誤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並制訂合理合法的財產分割計劃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