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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保補繳係數是怎樣規定的?

北京市社保補繳係數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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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處於非常重要的一個地位。因為他是國家對於老百姓們的一種福利政策,因次備受關注。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社會保險繳納,它是有一個係數要求的。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北京市社保補繳係數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北京市社保補繳係數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統計局發佈的上年底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計算。有以下幾種情形:

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首先在這裏跟大家明確的是北京市的社會保險補繳的係數,他是根據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的月工資來進行計算的。然後根據不同的情況已這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多少來進行繳費的基數。具體還可以問一下當地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