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社會保障 > 社保

工作中臨時工需要買社保嗎?

社保2.53W

法律上無臨時工這個概念,只要是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員工購買社保。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工作中臨時工需要買社保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相關針對的社保領取條件如下: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死亡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在我國訂立的標準制度,已經是形成公告和系統文件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我們都要從其規定。再次我們國家還沒有關於臨時工這個概念也沒有衍生出的含義內容,而是根據規定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就要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雙方性質的勞動合同,也必須也會員工繳納參加社會保險金。

標籤:社保 臨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