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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中的社保賠付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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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保險中的社保賠付標準是多少?

醫療保險中的社保賠付標準是多少?

醫療保險中的社保賠付標準是80%,另外,申請門診慢性病管理的職工應先到社保中心進行登記,待社保中心通知其進行醫療鑑定。 統籌基金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第一次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為1000元;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累計起付標準為1500元。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每段增加5個百分點。按規定列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年度內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10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

商業保險的住院醫療與社保或其他商業保險在報銷形式上是互補的,一般公司不能夠直接購買住院醫療,住院醫療保險大都是以附加形式存在的。即先要購買一定數額的主險,再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職工個人門診、購藥及住院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用直接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户IC卡結算,超出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現金支付。參保人員住院三日內,應由患者家屬或委託人憑醫療保險卡到社保中心登記備案。

二、有關醫療保險的法律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藥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給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對於醫療保險的具體賠償標準,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當事人在交納了醫療保險的情況下是可以在住院後享受以上標準的賠償金額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員工交納上述醫療保險的,那麼是無法獲得保險賠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