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客體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過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一種嚴重違背職責義務的行為。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檢疫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一系列的職責,如對出、入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應依照該法規定實施檢疫;對輸入、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單證或檢疫證書,經檢疫不合格的,應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輸入、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需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不履行或不忠實履行所規定的這些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期限檢疫出證,或者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檢疫單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符合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客觀特徵。就方式而言,可分為三種情況:
(一)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既包括對全部應當檢疫的檢疫物未進行檢驗,又包括只對其中部分應當檢疫的檢疫物進行檢疫,對其他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進行檢疫,如只檢疫動植物本身,不檢疫其裝載工具、包裝物等。
(二)延誤檢疫出證,雖然對應當檢疫的檢疫品進行了檢疫,但卻未按規定的檢疫時間出具檢疫結果證明,即超過了檢疫期限。超過了檢疫期限,不論其所出具的檢疫結果是否錯誤,如果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都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三)錯誤出證,即對檢疫物在檢疫後出具了不符合檢疫物實際情況的虛假的檢疫結果證明,如將不合格檢疫為合格,將合格檢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種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方式之一即可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屬結果犯,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引起動植物疫情或者引起動植物疫情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損害國家的聲譽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二)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四)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五)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主體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主觀要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針對於動植物檢疫,一般是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對動植物進行檢疫。如果不按要求對動植物進行檢疫,所需要承擔的後果非常嚴重,很有可能會產生大量的流行病,傳染病,或者是導致植物大規模死亡的現象,這對我國的生態環境和自然環境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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