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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傷殘的工傷待遇是什麼?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需要向相關部門進行工傷鑑定,以確定後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賠償等事項。如果經工傷鑑定屬於傷殘等級範圍內,則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法對勞動者進行負責,那麼如果不構成傷殘的工傷待遇是什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負有哪些責任?下面本站的小編對這個問題進行具體解答。

不構成傷殘的工傷待遇是什麼?

一、不構成傷殘的工傷待遇是什麼?

工傷,不構成傷殘的:需要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需要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護理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大家可以瞭解到即使是員工的受傷情況不構成傷殘等級,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受傷員工的醫療費用以及生活補助費用等,對於受傷員工在醫院治療期間無法參與工作的工資處理,應該採用停工留薪的辦法。

標籤:傷殘 待遇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