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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應由繳納的主體是誰?

一、工傷保險應由繳納的主體是誰?

工傷保險應由繳納的主體是誰?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X單位繳費費率。對於一些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結果。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二、職工在什麼情況下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如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所以無論是什麼工作,什麼單位,都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