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社會保障 > 工傷保險

不屬於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是什麼

一、不屬於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是什麼

不屬於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是什麼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不屬於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在享受工傷待遇期間,出現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如工亡職工的子女已長大成人蔘加工作等;

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如工傷職工已經康復需要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③拒絕治療的;

④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二、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是否能同時享受

因為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雙重享受,但工傷保險不能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其他情形,不能雙重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不會一直下去,如果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那麼就要停止享受。另外,如果職工是因為第三人侵權而受工傷的,那麼可以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雙重享受,但工傷保險不能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其他情形,不能雙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