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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交工傷保險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交工傷保險怎麼辦?

對於缺乏法律責任擔當、對職工切身利益漠不關心的老闆,可採取下列辦法應對。

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仲裁部門主張權益,該部門定會依據相關法律支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

雖然老闆未給謝某辦理工傷保險,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見,企業未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一旦有職工受到工傷傷害,企業必須依“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必須替員工進行購買工傷保險的,這是為了防止員工出現工傷意外,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員工只出現工傷意外,也可以由社會保險部門來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的話,將會被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