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因工傷殘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身體因為工傷導致傷殘是一輩子可能都沒有辦法恢復好的,不過這種情形也是在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政策當中有明確提到的。因為在我國的關於工傷的法律制度當中是有老工傷的法律概念的,所以,有些員工可能也是很多年之前的工傷一直到現在都是留在了一個殘疾的身體。那麼,多年前因工傷殘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一、多年前因工傷殘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一)傷殘津貼:14級在職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達到護理等級的老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
(四)舊傷復發醫療費:因舊傷復發、工傷康復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勞動能力鑑定費: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勞動能力鑑定費。
(六)輔助器具配置費:符合工傷保險政策規定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七)喪葬補助金:經鑑定達14級的老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其中退休後死亡的老工傷人員,先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後再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應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1996年1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及相關文件,輕傷必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表》、重傷必須有《企業工傷事故報告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覆、原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工傷批覆。
(二)1996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工傷,需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原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或企業主管部門的批覆。
(三)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
三、勞動者遭遇工傷如何維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實際生活中,經常有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事件的發生。而事情發生後,用人單位和僱傭老闆往往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
為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勞動者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有其他書面材料能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同時,勞動者應掌握用人單位和老闆的詳細信息,並保存好醫療費等單據,便於以後發生糾紛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並給與工傷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多年前因工傷殘待遇規定的是可以一直享受傷殘津貼的,而且這種殘疾狀況如果是一直需要醫療器械的輔助才能活動,那規定的醫療器械的配置費跟傷情復發以後的治療的費用,還有就是有可能因為殘疾導致經濟收入來源中斷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也是工傷保險必須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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