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免責情形都有幾種
一、承運人免責情形都有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在責任 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 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 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 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 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五) 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 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 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
(九) 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 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二、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所謂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項,是指因承運人的原因或天氣等原因使運輸時間遲延,或運輸合同所約定的車次、航班取消等影響旅客按約定時間到達目的地的事項。所謂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是指在運輸中為保障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承運人只有按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運輸,才屬於全面、適當地履行了合同。對於承運人未按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進行運輸的,旅客有權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變更運輸路線以到達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説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對於無票乘車又未經承運人許可的人員的傷亡,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承運人不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承運人負有安全運輸旅客自帶物品的義務。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承運人可能會讓僱用人或代理人或由與其有合同關係的獨立合同人履行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的義務,因為他們有使船舶適航所必需的專門技能和知識。對於這些代為履行義務的人未謹慎處理的行為,承運人也應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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