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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用於抵押税款發票罪的概念是什麼?

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過程中,許多創業者憑着勤勞和智慧贏得了財富,但還有些心術不正之人,沒有什麼賺錢的真本事,一門心思投機取巧,特別是通過虛開發票偷税漏税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税收秩序,那麼,虛開用於抵押税款發票罪的概念是什麼呢?

虛開用於抵押税款發票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虛開用於抵扣税款發票罪的概念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税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二、虛開用於抵扣税款發票罪的處罰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綜上所述,虛開用於抵押税款發票罪的概念就是通過各種虛開發票的方式,騙取抵税、退税,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違反本罪金額相對較小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2-20萬罰金,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判處3-10年有期徒刑、5-50萬罰金,金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10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5-50萬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