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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印花税包括哪些?

合同的簽訂是我們比較熟悉的東西,因為在法治社會中我們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時候需要證據,而在與別人合作時候口頭承諾是無法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合同才能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但是要交納一定的税務,那技術合同印花税包括哪些?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技術合同印花税包括哪些?

一、技術合同印花税包括哪些?

根據《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税問題的通知》((89)國税地第034號)的規定,技術服務合同的徵税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驗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書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餘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二、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1、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不動產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企業此行為是否應繳納營業税? 答: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以不動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徵收營業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7]3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其擁有的不動產作價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因此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分配的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營業税。

2、在建設工地上臨時搭建的棚屋,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税? 答: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86)財税地字第008號) 的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1 / 2 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技術合同印花税認定參考國税地字(1989)34號國家税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税問題的通知

各地在貫徹印花税暫行條例的過程中,對各類技術合同如何計税貼花,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一、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税目税率問題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税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税目。

三、關於技術諮詢合同的徵税範圍問題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税目的規定計税貼花。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四、關於技術服務合同的徵税範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徵税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餘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繫、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在進行簽訂技術合同的時候需要繳納一定的印花税,徵税範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培訓合同以及中介合同,因此在簽訂技術合同的時候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程序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保障雙方的權益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