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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裝讓印花税計税依據

 股權轉讓的印花税率要區分不同情形,分別為個人之前的股權轉讓問題和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問題。個人之間轉讓股權,根據財税[2005]11號文件規定,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税率,按照“股權轉讓書據”交納印花税,2017年5月30日,該税率已經由1‰調整為3‰。

股權裝讓印花税計税依據

而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問題則還需要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税率計徵印花税,而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印花税則依據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出讓方按1‰的税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税,受讓方不再徵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説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税的中外合資企業、合格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税,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税中如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