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
一、借款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
根據應税憑證的性質分別規定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税依據。
第二種: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税總額作為計税依據。
第三種:不記載金額的權利許可證照:營業執照、專利證、房屋產權證等,以及企業的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按憑證或賬簿的件數納税。
印花税,是税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税種。納税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税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税義務。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税,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二、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税。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税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税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借款合同印花税計税依據有很多,根據借款合同的性質也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要根據相關方規定,進行印花税的繳納,不可以逃税或者是漏税。當然,也存在幾種借款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税,這是根據借款合同的具體實際情況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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