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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入股方式需要繳納投資入股印花税

哪些入股方式需要繳納投資入股印花税

哪些入股方式需要繳納投資入股印花税

(一)以房屋作價投資入股要交印花税

以房屋作價投資不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需要徵收印花税。以房屋投資入股,如果發生房屋產權轉移,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交納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接受投資時新設立的丙公司應按入賬的“實收資本”科目交納“營業帳簿”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

(二)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投資方要交印花税

只要是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就要繳納印花税。

(三)以土地投資入股要交投資入股印花税

對投資後簽訂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的要繳納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投資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目前對於投資入股行為是否徵收印花税,各地税務機關的看法並不一致。持徵税的觀點顯然是對投資入股行為法律性質的誤解。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投資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雖然所得税等税種上對於投資入股視為轉讓徵税,但對於印花税而言,其列舉的合同類型在税法沒有特別解釋的情形下,只能參照私法的涵義進行理解。顯然法律上的購銷合同並不包括股權投資入股行為:

首先,在法律上,投資入股與資產轉讓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因此增值税、企業所得税法中對於投資行為採取“視同銷售”的做法,其原因也正在於此。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會計處理上存在股權投資以投出資產公允價值計量的問題,但其要運用到税務處理中,必須經過正式的立法程序被税法所吸收才能實施,恰恰是這個合法性問題往往為很多實務從業人員所忽視。

其次,如前所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投資行為並非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經濟利益的等價交換行為,公司股權是股東用資產投資的法律結果;

最後,以設備存貨作為對價,按照“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税的觀點解釋不通為何其不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税,畢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同樣也包括設備存貨等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總體來説,繳納投資入股印花税我國的財政做出了極大地貢獻,提高了我國的經濟實力,同時提高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無論是想要用現金、不動產還是技術知識產權入股,都需要繳納投資入股印花税。對於不動產和知識產權入股的,印花税的費用是根據評估的價格進行確定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