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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技術入股,一方以投資入股入股有什麼限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在進行投資入股時,可以選擇以實物金錢進行投資,也可以選擇以現有的技術進行投資,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錢入股,可以與各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並且以股權的形式確定下來。那麼,如果一方以技術入股、一方以投資入股有什麼限制?今天,小編對此做了以下分析。

一方以技術入股,一方以投資入股入股有什麼限制

一、一方以技術投資入股的限制

《深圳技術引進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供方(指提供技術的外國合營者)以技術作投資股本與受方(指中國企業)合資經營的,其技術股本的比例最高不超過該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同時應以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股本。”該法規對外國合營者的技術投資作了兩方面限制,即技術投資佔註冊資本比例的限制和不得純粹技術投資的限制。

關於對外國合營者投資比例的限制,《合資法》只規定了最低比例限制,而沒有規定最高比例限制,這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在《合資法》制定過程中(《合資法》於1979年7月8日施行),曾有一種意見建議參考前東歐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法律的規定,對外國合營者在合營企業中的投資比例作最高不超過註冊資本50%的限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外國合營者掌握合營企業的控股權。這一意見沒有被吸收。

相反,《合資法》規定了外國合營者投資比例不低於25%的限制。這説明,中國希望儘可能多地吸收外資,並不擔心外國合營者佔有合營企業的控股權。實際上,就每一個合營企業而言,雙方的股權比例的確定,則是雙方從各自利益立場出發談判的結果。

二、一方以投資入股的限制分析

在投資方式方面,《合資法》第五條規定:“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在這裏,技術投資僅限於工業產權。但在1983年9月發佈的《合資法實施條例》中,又將投資方式的範圍擴大。

《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用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合同中規定,如果被訴人以生產蛋白糖APM的專用技術作價13萬美元入股投資,符合法定的投資方式。

《合資法》及《合資法實施條例》對合營者以技術方式投資,並無同時應有現金或實物投資的要求。按《合資法》的規定,假如被訴人技術投資作價達到了合營企業註冊資本25%,則符合要求。但按照《深圳技術引進規定》的要求,即使被訴人技術投資作價達到了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25%,亦不合要求,因為按其規定,必須同時有技術投資等值以上的現金或實物作投資。

在外國企業的合資經營中,一方以技術入股,一方以投資入股是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一方要以自己的技術作為該合作經營的資本,那麼,該股東將獲得的股權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0%,其次,如果以資金入股,則限制不大,股東之間可以協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

標籤:技術 投資 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