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企業辦事 > 企業納税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税收籌劃內容是什麼?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税收籌劃內容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層面税收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主要規定為:其主要規定為: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對合夥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税,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16號文在國家法規層面上,首次確立了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原則。

《合夥企業法》第6條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你給,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

159號文第二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税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税;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合夥企業因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税單位,故在税法上無需繳納所得税。合夥企業的所得或損失,全部傳遞到合夥人層面。通過上述規定可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實行的是“先分後税”的原則,即在基金層面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税,而是由基金的合夥人在取得分成收益時分別納税,避免了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存在的“雙重徵税”問題。

二、合夥人層面徵收所得税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並非所得税的納税主體,因而有關其所得税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人(即基金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税務處理。

在分析合夥人如何繳納所得税時,應當注意區分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税目和税率也會不同。具體説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則兩大類:

(一)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因合夥人的種類不同,在納税上也有所差別。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該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税。這也是159號文的直接規定,“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税。”

但也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該部分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税。至少目前來看,這種觀點很難在實踐中行得通。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依據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税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這部分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税率(比照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合夥人的納税情況同樣與合夥人種類有關。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按照91號文的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税目適用5-35%超額累進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則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税目適用20%税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税率(比照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通過上文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我們瞭解了私募基金税收籌劃的相關內容。在金融投資市場裏面,投資項目五花八門。在這裏提醒各位投資者,所有投資收益和風險是成正比的,大家在選擇投資項目的時候一定要謹慎選擇。如果在投資涉及到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聯繫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