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其它合同 > 委託合同

瀋陽市房地產委託合同

瀋陽市房地產委託合同

瀋陽市房地產委託合同

瀋陽市房產管理局

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房地產委託合同説明

1、本合同所稱房地產委託,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目前單獨從業的經紀人接受房地產當事人委託,代為辦理房地產各類交易手續的業務活動。

2、本合同所列條款未盡事宜,當事人需要另作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增加補充條款,經簽字生效附在合同後。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編號”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場或區市場編號、經紀機構或經紀人資格證書號碼、合同流水號等3部分號碼構成,填寫時不能缺項。

4、本合同要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填寫。

5、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出示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相關證件。

6、本合同條款由瀋陽市房產管理局和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地產委託合同

(合同編號:  )

委託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受委託人(乙方)

名稱或姓名:       資格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為其代理事項。

第二條 甲方應就授權委託的事項,提供相關合法、有效的證件。

第三條 乙方在代理該委託事項時,應認真審查委託事項的真實性,相關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對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件的,乙方有權拒絕代為辦理。

第四條 雙方商定委託事項在天內完成。超過本約定時限的,甲方有權另行委託他人或自行辦理,由此造成損失的可同時按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向乙方索賠(但因登記管理部門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超時的除外)。

第五條 甲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後同時支付委託代理費(大寫)元人民幣。

第六條 甲方同意在簽訂本合同時預付:

(1)代交應納税、費(大寫)      元人民幣;

(2)            元人民幣。

本條約定費用在委託代理事項完成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七條 由於甲方原因使委託代理事項終止履行的,預交的委託代理費不予返還;因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與訂立、履行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如:房地產權屬有爭議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情況),造成乙方名譽及經濟損失的,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八條 由於乙方代理當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瀋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有規定處理。

第十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3)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託人:            受委託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