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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拆遷行為違法起訴狀

確認拆遷行為違法起訴狀

確認拆遷行為違法起訴狀

原告:XXX,男,漢族,1947年x月x日出生,現住山東省XX市XX府區XX街道辦事處XX村17號。

被告:山東省XX市XX府區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區長地址:XX市XX府區柳園南路xxx號電話:0635-8413XX

被告:XX市XX府區XX街道辦事處法定代表人:xx職務:主任地址:XX市XX路南首電話:0635-842xxx

案由:行政確認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XX市XX府區人民政府和XX府區XX街道辦事處強行拆除原告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請求依法確認被告XX市XX府區人民政府和XX府區XX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毆打原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3、請求依法責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 萬元。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1996年,XX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員會將建材北路以南小三角18.03畝土地進行了分包,分包的土地作為XX村西組村民的墳地。原告作為XX村村民也分到了墳地,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因聊莘路經過該墳地,XX村村民自發的在聊莘路兩邊建設了房屋,原告也在原來的墳地上建設了房屋,這些房屋逐漸形成了一個建材市場。2010年3月,XX府區區長XX,副區長XX帶領政府工作人員對這些房屋進行過一次拆除。

2012年3月31日,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XXX和XX街道辦事處書記XXX帶二三百名工作人員,包括公安、監察、行政執法、武警等部門人員,強行拆除了剩餘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在此過程中數十人將原告圍住並打倒在地,致使原告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被告在對原告房屋強行拆除的時候,其工作人員野蠻粗暴執法,採取暴力手段打傷原告,嚴重違法,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予賠償。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1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