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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強拆違法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確認強拆違法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確認強拆違法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被強拆的,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從強拆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最不超過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2、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3、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三、行政強拆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行政強制拆申請書;

(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拆遷人、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過程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確認強拆是屬於違法的,那麼受害方是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如果要起訴那麼就需要在時效之內,對於此時效一般是在六個月實施,如果超過了此時效自己的權益是很難受到保護的,而且超過了二十年法院不會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