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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所)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所)

律師事務所章程(合夥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採取自願的原則自由組合,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立的合夥律師所。事務所的財產由締約律師依約按份共有,事務所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條 事務所的宗旨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建設和改革開放對法律服務的需要,為中外人士提供多層次、全方位、超前性的優質法律服務,引入風險機制、競爭機制、利益機制,聚集法律精英,廣招社會賢達,創辦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事務所經批准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事務所律師參加律師協會,受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事務所在業務範圍內統一接受委託並指派律師執行職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錄用、辭退工作人員;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管理形式;依照國家規定的原則具體確定適合本所情況的分配辦法;在不違反國家規定的情況下管理、處分本所財產。

第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條 事務所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可以根據本所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決定本所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事務所名稱:_______________

事務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開辦經費金額、來源及用途

第九條 事務所開辦經費由合夥人自行籌集,其金額為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開辦經費用於:

(一)租用辦公用房間,租金___萬元;

(二)購辦公用品(電腦、複印機、四通打字機及普通辦公用品):___萬元;

(三)安裝工作電話:___元;

(四)宣傳廣告費用:___元;

(五)裝修辦公用房費用:___萬元;

(六)印刷有關文書:___元;

(七)其他開支:___元。

第三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組織、公民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經濟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加訴訟;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託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訴訟人的委託,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代理人蔘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解答有關法律方面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七)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合夥人會議

第十二條 合夥人會議是律師事務所的權力機構,由全體合夥律師組成。

第十三條 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推舉產生、罷免律師事務所主任;

(二)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決定吸收新的合夥人;

(四)決定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併;

(五)決定事務所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合夥人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律師提議,可召開合夥人臨時會議。合夥人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會議實行民主原則,由合夥人會議成員按所持事務所股權比例進行投票表決。

第十七條 合夥人會議議決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該紀要經與會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章 合夥人擴大會議

第十八條 合夥人擴大會議是事務所的經營管理機構,由事務所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和其他合夥人組成。

第十九條 合夥人擴大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事務所重要規章制度;

(二)決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辯護思路;

(三)決定對事務所專、兼職律師的內部獎勵處罰措施;

(四)負責主、協辦律師的評定;

(六)評定年度優秀律師;

(七)決定事務所經營管理過程中合夥人會議決議以外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合夥人擴大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擴大定期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事務所主任主持。經事務所主任提議或合夥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擴大會議臨時會議,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擴大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合夥人擴大會議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擴大會議必須有合夥人擴大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六章 全體律師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全體律師會議是事務所民主管理機構,由全體律師組成。

第二十五條 全體律師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與律師福利有關的各項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選舉產生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負責人,報所主任批准;

(三)對合夥人擴大會議各項決議進行質詢;

(四)對合夥人擴大會議經營管理事務行使監督權;

(五)評定事務所年度優秀律師。

第二十六條 全體律師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全體律師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每年年終舉行,會議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八條 全體律師臨時會議由合夥人擴大會議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師提議召開,由事務所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擴大會議應向全體律師會議定期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 全體律師會議實行集體決策制度,由到會律師過半數表決通過決議。

第三十一條 全體律師會議必須有事務所全體律師五分之四以上參加方能召開,否則形成的決議視為無效。

第七章 事務所主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設主任一職,事務所主任為事務所負責人,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三條 事務所主任由合夥人會議在合夥人中推舉產生,報主管部門備案。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事務所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二)根據全體律師會議選舉結果任命事務所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

(三)聘任或辭退工作人員;

(四)批准一般的財務支出;

(五)在特殊情況下,對事務所重大事務有臨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事務所主任在任職期間不稱職的,經合夥人三分之二同意後,應當罷免。主任被罷免應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事務所主任下設副主任、主任助理、辦公室主任、各業務部負責人等機構。其職權範圍由事務所崗位責任制規定。

第八章 財務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專職律師人員採取效益浮動工資制,使工資與業務數量、質量、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掛鈎。事務所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報酬,在指導律師個人收益中列支,具體比例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八條 事務所依法納税,並按有關文件規定向司法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律師協會會費。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在扣除税金、管理費,以及各項費用後,設立事業發展基金、律師福利基金和風險基金。

第四十條 事務所合夥律師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分別在福利基金、風險基金中列支。專職律師的業務助手有關保險由律師本人與業務助手自行確定,保險費用由律師本人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條 合夥律師對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依合夥人協議實行按份共有。

第九章 勞動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律師由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組成。

第四十三條 律師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的人員作為業務助手。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數量的行政人員。

第四十五條 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由合夥人會議決定,並由律師事務所主任實施。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招聘人員一律實行合同制。凡在事務所工作的人員(兼職律師、業務助手除外)必須有原所在單位辦理停薪留職或辭去現職等手續。事務所正式聘用前,試用期為三個月,合作後方可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一年,實行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條 專職律師聘用業務助手,應與助手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報主任審批。

第四十八條 聘用律師遇有下列情況,合夥人會議有權決定辭退。

(一)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經兩次勸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務所經濟狀況難以維持時;

(三)合夥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辭退的;

(四)其他不可原諒的原因,必須辭退的;

(五)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工作定額的。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專職律師辦理待業、醫療、養老保險。

第十章 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 事務所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合夥人委託事務所主任提出終止申請,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一)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必須撤銷的;

(二)發生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開展業務工作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四)合夥人協議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事務所終止或撤銷後按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清點財產。如有債務的,以本所財產清償。資不抵債時,由合夥人依約分擔;資產抵債後還有剩餘的,按合夥人協議分割。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報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