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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

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

)年度普律字(  )

甲 方:

住 所:

郵 編:

電 話:

電子郵箱:

乙 方:湖北*明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程*帆

律 師

地 址:武漢市江岸區香港路特1號遠洋大廈7層

甲方因房屋交易法律服務事宜,委託乙方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民法典》及相關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就委託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委託乙方並由乙方指派

律師為甲方提供位於 

(但不限於)的單宗房屋交易的法律服務;

二. 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甲方提供以上房屋的法律服務,具體內容有(選擇“√”,不選擇“×”);

2.1 查驗、核實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規劃、建設、銷售許可文件及房屋開發商的開發資質(

);

2.2 陪同甲方簽訂房屋認購書(

);

2.3 審查、修改甲方擬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

);

2.4 協助(或代理)委託人進行交易談判,並協助(或代理)委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認購書;

);

2.5 協助(或代理)委託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

2.6 提供簽約後的法律諮詢服務

( 

);

2.7 協助委託人正當行使合同權利,督促交易相對人履行合同義務

);

2.8 審查房屋交付驗收的法定文件,協助(或代理)房屋交付驗收 (

); 2.9 協助(或代理)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和交易過户手續

);

2.10 協助(或代理)合同公證、委託公證、繼承公證、贈與公證

);2.12 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對人主張合同權利,不含訴訟和仲裁

);

2.13 代理向房屋交易相對人主張合同權利或提出訴訟或仲裁申請,擔任甲方的訴訟或仲裁代理人(

);

2.14其他服務 

三.乙方必須恪守《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師職責,為甲方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並履行如下義務:

3.1應根據法律規定,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2應遵循誠實用信原則,客觀地告知甲方委託事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3.3應對證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慎地查驗和必要的調查核實,並對可能存在的房屋法律風險向甲方進行必要的提示;

3.4應及時告知委託工作進展情況,答覆甲方的法律問題;

3.5應保守在委託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祕密,保護甲方的隱私權利,不得以任何公開的形式對外傳播;

3.6應在甲方交付律師服務費用後,及時出具由乙方統一簽發的收費憑證,律師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與本合同無關的費用。

四.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實現需要,選擇完成或實現委託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五.乙方律師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覆、諮詢意見和情況介紹可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或口頭、電話等任何一種形式進行,甲方應簽收乙方送達的文件資料;

六.乙方依法獨立履行職責,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任何與法律法規及律師職業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見或觀點;

七.甲方應不附加任何條件地支持、配合、協助乙方律師為完成委託事項而開展的各項工作,並按乙方律師提出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服務,具體義務如下:

7.1甲方需乙方律師陪同處理的房屋交易事宜,應提前3天與乙方律師預約工作時間,特殊情況除外;

7.2甲方需乙方律師參與和房屋交易相對人的談判,應提前3日將草簽的合同文本或複印件交給律師審查、修改;

7.3甲方簽訂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複印件,供乙方存檔備案;

7.4甲方需乙方律師審查房屋交付驗收的法律文件的,相關文件應由甲方複製提交給乙方律師。

八.乙方不承擔由於房屋交易相對人不守誠信、違法經營或合同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九.經乙方律師提示的房屋交易風險,甲方表示認可和理解後,甲方在風險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與房屋交易相對人從事房屋交易行為的,乙方律師可以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但乙方不承擔因不規範交易行為而發生法律風險和財產損失的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甲方有權對由於乙方律師在委託工作中沒有履行盡職調查的義務、遺失重要文件等過錯,向乙方投訴和索賠;

十一.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

11.1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費和律師辦案費人民幣

元;

11.2律師辦案費包括乙方律師完成委託事項所需交通費、誤餐費、通訊費、查詢費、文印費等,採取一次包乾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11.3 甲方因故取消本協議約定的房屋交易,乙方收取的律師事務所不予退還,但乙方仍有義務繼續為甲方提供其他單宗房屋交易服務,並不再向甲方收取律師費;

11.4甲、乙雙方關於收費的其他約定:

十二.甲方授予乙方及其承辦律師的代理權限

十三.乙方及其律師在授權範圍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所產生的委託後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十四.甲、乙雙方的違約責任:

14.1委託事項未結束,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的,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