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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

山東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

山東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夥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夥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准機關和批准文件名稱)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夥事務所。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即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於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後,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鑑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夥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諮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税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諮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夥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夥人認繳總額和所佔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佔合夥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夥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夥人大會批准(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後)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限額)出資額。合夥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夥人不得私自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閲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夥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夥協議;

(三)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夥人大會、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祕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人會議報告;

(七)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夥人;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衝突的活動;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第二十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其他合夥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該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夥人必須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併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第五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週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四)以往3週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註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入夥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事務所的賬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入夥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於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夥,如因特殊情況退夥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應當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夥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其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夥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夥的情形。

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淨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採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後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退夥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並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准事務所合夥人的加入、退夥、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夥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夥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合夥人到會人數達到合夥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夥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夥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合夥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時,合夥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夥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夥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採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記賬採用借貸複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採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製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夥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税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税後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於30%)後,其剩餘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夥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税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部分,由合夥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後,原合夥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註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夥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後的協議效力高於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夥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後,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牴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