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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有效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有效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有效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一

男方:

女方:

雙方於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區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雙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雙方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於年月日生育有一兒子,取名:,離婚後兒子由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2、男方可在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送回女方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不動產分配方案:

2、動產分配方案:

(1)機動車。

(2)首飾。

(3)雙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財產(如衣服、手機等)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承擔:

1、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2、婚前個人債務

婚後個人債務:

五、離婚後,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不得有故意損壞另一方名譽的行為,否則承擔違約金元。

六、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行處分自己的行為和財產。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待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並願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

雙方立協議人簽字:

男方:女方:

日期:日期:

標籤:協議書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