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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協議書的有效期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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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期為幾年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的有效期為幾年

一般只要是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就是長期有效的。男女雙方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需要向民政部門提交離婚協議書,民政局在辦理過程中會將離婚協議書存檔。

在拿到離婚證之後,若雙方沒有再對該協議進行變更的,那麼離婚協議書一直都是有效的。

二、離婚協議書什麼時候生效

要知道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時間,首先要知道離婚協議書何時生效,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三、什麼是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出於合意而解除婚姻關係,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在我國協議離婚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願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離婚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在我國離婚的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自願的進行離婚辦理時,取得的離婚證書才是合法有效的。我國的法律規定,任何婚姻以外的當事人不得提出這類離婚請求。在辦理時,民政部門對這類雙方進行保護,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