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其它合同 > 合同樣本

過失鑑定申請書

過失鑑定申請書

過失鑑定申請書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張一,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漢族申請人:張二,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申請人:張三,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漢族申請人:張四,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漢族申請人:張-五,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漢族

訴訟代理人:北京*澤律師事務所王濤律師聯繫電話:13910050596

被申請人:北京xx醫院

申請事項: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在張-六的死亡上的醫療過錯程度進行司法鑑定。

事實與理由:

張-六為申請人張一的妻子,同時也是申請人張二、張三、張四、張-五的母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1月22日因做肝臟移植手術入住被申請人醫院6天,因被申請人方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導致手術失敗,張-六手術麻醉後未及醒來就於2011年1月22日去世。張-六的死亡完全是被申請人方一手造成的,被申請人方在診療過程中至少存在以下重大違規行為:

一、被申請人非法買賣人體器官,任意提價、收費不入賬不開發票。

被申請人方開始肝體報價17萬元,之後告訴申請人肝源是高價的,增加到25萬元。並要求現金支付交給醫生(韓*東)不給出具任何字據,不準到醫院收費窗口交款,申請人方只得向被申請人交納25萬元現金作為肝臟供體費。

二、被申請人沒有向申請人方介紹肝供體的相關信息資料。醫院在確定肝源後應當全面的介紹相關的信息資料。如對方體質、胖瘦、年齡、性別、有無遺傳病等。當申請人問及這些時,被申請人主治醫生一無所知。這麼大的手術醫生卻如此心急,只催促申請人方趕快手術。又如此馬虎大意,缺少了很多的應有醫療程序。

三、被申請人醫生有誘導行為。

張-六入院前被申請人方*刀醫生賀-強曾多次給家屬打電話,利用申請人救母心切的心理實行誤導。稱此次得到的肝臟供體機會非常難得,如不馬上換肝張-六活不過春節,而事實上張-六當時的身體情況是不錯的。

四、被申請人方手術前準備不充分、惡俗的醫療商業行為造成搶救時耽誤輸血直接導致患者死亡。

院方在張-六手術前的準備時間非常倉促,這麼大的手術,人命關天醫生卻在手術過程中突然告知血庫的儲血不夠了,讓申請人方立即組織家屬到朝陽公園的義務獻血車獻血。當時在場的家屬都是直系親屬而且血型相同,可院方(醫生)卻不同意申請人要求直接給病人輸血。不知這是什麼道理為什麼非要通過獻血站,為了搶救親人,申請人方及親友只好慌忙趕到朝陽公園,共計獻血4500CC.

醫院血液科必須見到輸血證才給輸血,讓獻血者到朝陽公園獻血,造成輸血耽誤4個小時,引發了張-六心臟的疾病,繼而引起其他臟器衰竭,從而造成張-六死亡的後果。

另外,手術前的親屬確認單簽字都不是她丈夫簽字,而是她女兒籤的字。在這點上院方是有責任的,手術前的簽字醫生為什麼不通知病人的丈夫,而是她女兒的簽字院方見到病人丈夫的授權書了嗎

五、被申請人醫生術前不聽病人親屬介紹病情,並承諾手術有把握:

病人親屬曾多次向主刀醫生賀-強介紹病人的身體狀況和多種疾病糖尿病和心臟病等,但醫生都不讓講,並説:“這些我們都知道,你不用講了。”當申請人方問到病人能做肝移植手術麼醫生講“能做”。申請人方問有把握麼他們回答“再不做就有生命危險就來不及了,手術有把握”,多次催促申請人方趕緊手術。就這樣申請人方接受了醫生的誤導,失去了親人,至今申請人方全家人仍陷在極度的悲痛之中不能自拔。

六、被申請人在死亡時間上存在作假行為。

申請人方認為張-六的死亡時間根本不是1月22日,而應當是1月20日手術結束的當天。院方為了掩蓋事故真相,作假將死亡時間推後到1月22日,在院方宣佈張-六死亡的當日申請人方見到張-六已經出現很多屍斑,根據醫學常識,此時患者已經死亡30至48小時。

據此,申請人請求法院對北京xx醫院的醫療過錯程度進行鑑定。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標籤:申請書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