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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煙辯護詞

生產銷售假煙辯護詞

生產銷售假煙辯護詞

本律師接受X法律援助處指派,擔任被告人農X一審階段的辯護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本律師對農X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法院結合以下因素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1、農X應認定為脅從犯,農X發現該廠生產假煙的行為後,準備離開,但該工廠不讓離開,有非法拘禁和強迫勞動的情形。

2、對鑑定假煙的意見:辦案機關對查獲3種捲煙送樣鑑定時,僅每種送樣了200支,違反《捲煙產品鑑別檢驗規程》中抽樣方法的規定,根據本案卷煙數量,應分別選取3000、3000、6000支(芙蓉王)進行抽檢。該鑑定沒有寫明檢驗方法,是評吸式還是儀器式,沒有列明,無法質證,該鑑定結論存在瑕疵,不應採納。

3、對涉案金額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捲煙、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本案應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按照市場行情為正品價格的20%。煙絲根據鑑定結果不是偽劣品,該團伙也不是賣煙草的,不應算做犯罪數額。

4、農X自2016年6月15日入境,6月19日開始務工,中間停工多日,7月2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真正務工時間20天搬運600箱,尚未領取勞動報酬。對農X的涉案金額應該從6月19日到7月29日按日按600箱折算涉案金額,對6月19日前生產出的假煙不應強加給農X,做到罪刑適應。

5、農X到案後如實交待,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現。 

辯護人:易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