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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病和非工傷死亡待遇規定是什麼?

一、職工因病和非工傷死亡待遇規定是什麼?

職工因病和非工傷死亡待遇規定是什麼?

職工因病和非工傷死亡待遇規定是:

1、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2、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職工因公死亡待遇規定是什麼?

職工因公死亡應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1、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當供養親屬喪失其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致殘一級至四級而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金額標準的50%發給。

上訴各項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撫卹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三、工傷認定標準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現實生活當中,職工如果是因為工作方面的原因所導致傷害或者是死亡的,他的賠償的費用是比較多的,但是如果非因為工作原因或者是因為疾病所導致的。所以也可以獲得一些賠償,但是賠償的費用是比較少的,包括有喪葬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