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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麼

一、企業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麼

企業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麼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遵守法定的各項勞動標準,如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加班費等規定。尤其是社會保險應該按月繳納,做一個月的工也要繳納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2、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3、試用期限要合法

試用期約定與勞動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聯繫: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規定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間的關係,主要也是為了對試用期的約定加以限制和規範,對於短期間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內互相瞭解,一般不需要設立試用期,也為了防止一些企業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頻繁換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試用期內特殊的權利

主要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單位除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外,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前30天的約束。

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這裏的“説明理由”,法律並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不過雙方協議解除的情況下是沒有法律責任的。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勞動者給企業帶來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勞動者也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