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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誤工費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誤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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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法定退休年齡達到應該如何處理


在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主張誤工費時,致害方經常以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對誤工費不予認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能否獲賠誤工費,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而所謂的“正常工作和勞動”是指國家法律保護的勞動工作收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視為喪失勞動能力,談不上有誤工損失,因而超過退休年齡即應當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其因受到損害而主張的誤工費不能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 退休年齡不能與勞動能力劃等號,對超過退休年齡人員的誤工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超過退休年齡確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誤工費不予支持;對受害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未喪失勞動能力,且因損害而導致其誤工收入減少的,誤工費則應綜合多種因素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