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法定退休年齡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法定退休年齡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一、法定退休年齡工傷待遇是否可以享受?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法定退休年齡工傷待遇,勞動者超過了退休年齡之後還繼續工作的話,此時已經不具有法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而用人單位也不會再為其購買工傷保險,此時要是勞動者超退休年齡工傷的話,雖然無法獲得工傷保險機構的賠償,但此時卻可以獲得用人單位的賠償。

建築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工傷保險條例》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論的問題進行了明確。《意見(二)》提出,

1、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2、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3、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二、工傷賠償流程是怎樣的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職員在退休之後,就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故而即使此時受傷也不會被稱為是工傷,此時自然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對於已經退休的職員,單位需要發放退休金,若是在退休之後,檢查出患有職業病的,單位才需要按照工傷待遇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