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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工作誤工費該怎麼計算?

無固定工作誤工費該怎麼計算?

我們每位勞動者在入職後,都會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並且用工單位也會給每位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發生意外時為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助,但是如果是在非工作期間,我們發生了交通事故等意外時,肯定會因為受傷造成延誤工作,那麼這時我們就可以索要誤工費,那麼無固定工作誤工費該如何計算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受訴法院所在地應當明確為受訴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具體到縣市一級的水平,地區的差異將會更大。為避免同類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結果有太大的落差,就應當將計算標準統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況且市縣一級的很多統計部門往往不公佈各行業的職工工資標準,而省一級的統計部門卻均有公佈。因此,我們在適用時要嚴格按照省一級的統計標準進行計算,而不能隨意理解、隨意適用地市或者縣市的各種標準,這既違背了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初衷,也必然造成司法的混亂和不統一。  

二、日工資數額計算標準應當依照每年實有的365天計算,而不宜按照年法定工作日251天計算。

同樣,每月應當統一按30天的通常標準計算,而不應當按照扣除休息日後法定工作日的20.96天計算。  從公平的角度看,法律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應當保護侵權人的正當權益。表面上看,按照每年365天或者每月30天的標準計算日工資數額的方式與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日不符,似乎是人為擴大了職工年法定工作天數,從而減少了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顯失公平,侵害了勞動者節假日休息的法定權利,好像降低了賠償標準,對受害人一方有失公平,不利於維護受害人的權益,但實際上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在核算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時扣除節假日的天數,賠償數額必然提高,這是不公平的,如果按照這樣的計算標準的話,相應的受害人在務工期間的節假日也應當相應的扣除,只有這樣才算公平合理,但事實上受害人的誤工時間是連續計算的,因此人民法院計算日誤工費數額的標準也應當依照每年實有的365天和每月通常的30天為宜。  

從無固定收入人員的現實情況來看,無固定收入人員往往為農民及其他一些沒有固定的工作、沒有固定作息時間的的人羣,況且無固定收入的人員收入的參照標準往往是農、林、牧、漁等行業,其勞動性質具有很強的季節性、時效性,很難按照正常的雙休日、節假日去衡量。如果人民法院在對這些羣體的誤工費計算上按照扣除節假日的標準進行,顯然與他們的工作性質、作息時間以及行業特徵相違背,因此,從無固定收入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也應該按照一年365天的標準對誤工費進行計算。  另外,從公職人員的實際情況來説,每天8小時之外的時間屬於休息時間,實質上,節假日的時間也應當是工作期間的休息時間,只不過是從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這個休息時間更長而已,這是分散休息和集中休息的兩種不同方式,用人單位依然會按照月工資進行計算髮放,並不是僅僅對法定的月工作日20.96天的工資進行計算和核發。

如果發生了意外事件,固定工作的勞動者應享受的權利,在無固定工作者這裏,一樣可以享受的到,不存在因為是非固定工作,而無法享受到應由的權利。但是我們還是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出能夠證明的相關文件。

標籤:誤工費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