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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向誰索要?

工傷保險待遇向誰索要?

一、工傷保險待遇向誰索要?

工傷保險待遇應由以下機構進行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項)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勞動能力鑑定費是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進行勞動能力初次鑑定、再次鑑定、複查鑑定活動中產生的費用。

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有哪些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3項)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第三種情形: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四種情形:什麼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收監執行的。

一般工傷保險待遇,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以及用人單位進行支付。在受傷勞動者提交材料進行索賠時,哪一項費用由誰承擔是有着明確的劃分的,在上文中也做出了明確的列舉。如果出現賠付項目界定不清楚時,可以三方本着友好解決的態度協商達成一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