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發生事故死亡責任劃分
施工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自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沒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由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施工單位是經過合法註冊的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施工單位沒有經過合法註冊,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發包的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包單位承擔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之後,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法律依據:《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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