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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出的工傷如何申報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敍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在單位出的工傷如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