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性質特點
工傷認定的性質特點:
一、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二、屬於須申請的行政行為。“不申請,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
三、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四、屬於行政確認行為。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非工傷,視同工傷,不視同工傷。
工傷認定主要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勞動部門進行判定。
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範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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