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辦法容易遇到的難點
一:濫用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在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務派遣制度一直處於晦暗不明的狀態,使用普遍卻沒有法律規範。勞動合同法專門用12個條文來規範勞務派遣用工制度,但其實施後,勞務派遣制度不僅沒有衰退,反倒愈演愈烈。法律規範的粗線條顯得捉襟見肘,難以應付現實中用人單位種種逃避責任的方法。
二:隱蔽用工
按國際勞工組織的界定,隱蔽用工是指假造某種與事實不同的表面現象,從而達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護目的的一種旨在隱藏或扭曲僱傭關係的行為,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逃避勞動法的管轄、逃避提供社會保障以及逃税。
隱蔽用工的情形,在超市(商場)促銷員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從表面來看,促銷員一般是由供應商招聘並派駐到超市(商場)推銷其產品,是供應商的員工。但實際上促銷員在工作期間主要受超市(商場)的管理,身着超市(商場)的統一工作服,佩戴超市(商場)的銷售人員工牌,對外也是以超市(商場)銷售人員介紹。
三:利用關聯公司
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安排員工在不同的關聯企業工作,或者將員工的勞動關係與實際用工分割在不同的關聯企業中,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勞動關係,逃避法律責任。發生勞動爭議後,幾家單位互相推諉,造成勞動者維權困難。
這其中有幾種不同的方式。
一是“張冠李戴”:勞動者明明是在甲公司工作,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上蓋的卻是乙公司的印章;
二是利用關聯公司之間的人員調動來混淆勞動關係;
三是通過關聯公司之間的“承包經營”,阻斷勞動關係;
四是一套人馬、幾套牌子,讓勞動者也無從知曉自己是哪個公司的員工。
四:租賃承包
單位將某個部門或者整體承包租賃出去,以提高生產率和經濟效益,這種經營方式在目前非常普遍,但是其招用的勞動者是與發包方還是承包方建立勞動關係,卻在實踐中引發很多糾紛。
在我們收集的案例中,有的是企業承包給其他企業的,有的是承包租賃給個人經營的,有的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的。不論是哪種承包方式,發生糾紛後,發包的企業都拒絕承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要麼將勞動者推給承包承租的公司或個人,要麼認為勞動者是“獨立承包人”。
五:籤合同、上保險一分為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上社會保險。現在出現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卻將員工的社保“外包”給人力資源公司。目前勞動部門的相關條文比較模糊,允許一些相關機構協助企業或者個人辦理社會保險,但是社保關係到底是辦到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單位,還是可以直接辦到代辦公司名下,並不明確,所以給這種用工和保險分兩家的現象開了口子。而一旦勞動者的權利被侵害,就遇到了勞動關係不明的難題。
六:包工頭違法承包工程
建築行業中的包工頭是一個特殊羣體: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建設工程資質的包工頭根本不能承包工程;而另一方面,幾乎任何一個工地上,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由包工頭牽頭組成的勞務隊伍在建築勞務市場中佔據相當大的份額,而包工頭的存在,使得農民工—包工頭—建築公司之間的關係複雜化,農民工究竟是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還是與包工頭存在僱傭關係,並不清楚。
七:私人車主掛靠經營
“掛靠”是上世紀80年代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特殊歷史背景下的產物。當時因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經營範圍和享受的待遇不同,個體工商户和私營企業掛靠其他單位從事經濟活動的現象大量存在。私人車輛掛靠公司運營,同樣也是由於公共交通運營的管制。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會出現勞動者與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三方權利義務糾纏不清的問題。如果認定司機只是車主的僱員,一旦發生事故,運輸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而從私人的車主獲得賠償顯然要面臨很大風險。
八:以勞務僱傭關係否認勞動關係
由於勞動關係受到勞動法律規範的特別保護,勞動者享有的權利相對於勞務僱傭關係中勞務提供者來説要更多、更周密,比如,勞動者被拖欠工資的,不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還有權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勞務僱傭關係中,拖欠勞務費的,只能要求對方支付拖欠期間的勞務費和利息。一旦建立勞動關係,沒有法定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而勞務僱傭關係中,合同屆滿或者工作事項完成後,雙方之間的關係當然結束。正是由於這些特殊保護,使一些用人單位在發生糾紛後,極力否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九:假借註銷或吊銷
據勞動合同法,公司主動解散或者被動終止營業資格,那麼勞動合同終止。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主動註銷公司,或者故意利用法律上的空子,使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由於勞動者對此往往不知情,無法及時主張權利,其權利就有被侵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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