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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如何走法律流程具體有那些

工傷如何走法律流程具體有那些
律師解析:1、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對所發生的事故傷害是否算工傷的確定。只能由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來確定,一般為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局,其他機關無權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認定。
2、勞動能力鑑定,對於存在傷殘的,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確定傷殘等級,進而確定工傷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
3、勞動仲裁,對於不能協商解決上述工傷待遇糾紛的,工傷職工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開庭審理,作出裁決。
4、民事訴訟,對於不服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次日起15日內,提起民事訴訟,對起訴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