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時工地做活生病死亡僱住要負責嗎
監時工地做活生病死亡僱主應否負責,應當看這種情形是否構成工傷。這需要結合3個條件進行判斷,一個是受傷的時間,第二個是受傷的原因,第三個是受傷的地點。工傷需要同時滿足3個條件。
監時工地做活生病死亡表明死亡的時間為工作時間,地點為工作地點,死亡原因也與工作有關,因此這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屬於工傷。因此如果生病死亡時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也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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