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下班為避免堵車而繞道回家發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此類情形認定為工傷應具備四個條件:
(1)上下班途中;
(2)發生了事故;
(3)本人對事故不負主要責任;
(4)本人受到了傷害。
雖然此條款並沒有對上下班途中作出具體的解釋,但是應從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角度出發,對其作合理全面的解釋。
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與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該路徑可以有多種選擇,而並不是單一的、固定的、只能有一種。
因此,只要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與合理時間中受到事故傷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應認定為工傷。
故職工上下班途中為避免堵車而繞道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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