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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怎麼賠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明確。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第七條,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怎麼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