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單位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一、非法用工單位辭退員工怎麼賠償怎麼賠償?
“非法用工”具各以下特徵:
(1)非法用工的主體是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沒有再領取營業執照、再行登記、備案或者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包括過去、現在兩個時間段);簡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單位無“用工權”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3、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能力不足等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準: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佈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
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2、 第九條規定“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金,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
4、雙方就賠償數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上述規定,擴大了企業範圍,包括非法用工單位,明確了非法用工單位因工傷事故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因此,非法用工單位可以成為工傷事故賠償主體。
5、因非法用工緻傷,勞動者應當視同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對非法用工引發的損害賠償,如果適用一般的僱傭合同關係去處理,雖然從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反映出國家對非法用工單位的默視和放任,從長遠看不利於場經濟穩定有序的發展,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立,不利於從根本上保護對受害者的長遠保護,因此,非法用工緻傷,勞動者應當視同工傷,這與上述《工傷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非法使用童工,或者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僱傭員工,屬於非法僱工,非法僱傭員工緻使員工傷亡的,應當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金數額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數額,非法用工緻使員工受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按照實際損失數額支付誤工費,醫療費等。致人死亡的應當一次性給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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