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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城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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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的強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產生既定力和約束力,無效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有效合同標準。判斷一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主要依據上述《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條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便確認合同有效。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商品房並移轉商品房所有權於他方,他方受領商品房並支付價金的合同。其中負轉移商品房所有權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商品房出賣人,負給付價金義務的他方當事人稱為商品房買受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的規定,還應當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規範和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商品房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商品房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此處的“應當”應理解為強制性規範,説明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

實踐中商品房買賣糾紛時有發生。商品房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面積、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麼,究竟哪些商品房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商品房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商品房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商品房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商品房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商品房時只轉讓商品房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商品房的主體必須是該商品房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商品房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 。商品房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商品房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商品房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

在現代生活當中,關於商品房買賣的一些爭議時常會發生,因為商品房屬於價值金額非常大的房屋,而爭議發生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訴訟,並不是任何地方可以進行隨意的訴訟,必須要在其管轄的範圍之內,也就是房屋不動產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