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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説明

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寫個説明。下面是一個範本,可以參考。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説明
  您與 公司於 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項情形,根據《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 條第 款的規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