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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籤勞動合同想辭職不讓走

沒有籤勞動合同想辭職不讓走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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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讓走未簽訂勞動合同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義務給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勞動者應當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收件人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30日後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否則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