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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

哪些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

哪些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86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願代為承擔,應當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