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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一項

勞動合同第六條第一項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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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

若勞動者,若勞動者生病或不是因為工作受傷時,如果經過委員會的鑑定與確認不能夠再參與該用人單位的工作而不得不接觸勞動合同的,必須要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費用,如果勞動者患重病,如癌症,艾滋病的情況,單位需發更多的醫療補助費,增長的部分應高於醫療補助費的五成,絕症的情況費用應超過10成。